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17〕8 号)、《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中办发〔2022〕15号)和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下称市哲社立项课题)管理,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宣发〔2018〕6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的管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系列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规律,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务实之策、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以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解决意识形态领域新变化,如何深刻精准阐释“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问题;重点解决六盘水发展不足、质量不高矛盾的新任务,如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主战略主定位,推动高质量发展问题;重点解决各类风险挑战不断增多的新情况,如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重点解决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态势,如何深入发掘六盘水丰富的文化资源、繁荣多彩凉都特色文化、构筑凉都人民自信自强的精神高地问题;重点解决推动绿色发展的新要求,如何持续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篇大文章、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问题;重点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如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问题;重点解决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如何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走好新的赶考路问题。
支持关系六盘水市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对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彰显六盘水特色,突出六盘水优势,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带头作用,大力培养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积极扶持地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六盘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哲社立项课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实施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选题。
(三)受理市哲社立项课题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市哲社立项课题立项建议名单。
(四)监督市哲社立项课题实施,组织市哲社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结项及宣传推介。
(五)对责任单位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校、中小学校、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哲社立项课题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市哲社立项课题。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市哲社立项课题实施的保障条件。
(四)跟踪管理市哲社立项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市社科联(社科院)对市哲社立项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助调查核实市哲社立项课题申报和研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及时发现、总结、分析课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类别和申报
第七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分为资助经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类别。
(一)资助经费课题、联合课题统称为年度课题,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资助经费课题主要围绕关系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及对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研究,根据结项等次,按一定标准资助研究经费;联合课题坚持应用对策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并重,主要是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运用研究,具体研究经费由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自筹解决,也可由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按规定匹配。
(二)委托课题主要是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研究课题,一般采取招标形式确定课题承担者。
第八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通过课题选题明确资助经费课题、联合课题和委托课题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主要以通知的形式发布。
第九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条 申报市哲社立项课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题设计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要求。
(二)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者,不得申报。
(三)课题申请人或者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不支持以单位团体的名誉申请课题。
(四)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请1项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项课题的申请。已获市级以上立项的项目或子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五)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咨政报告。其他成果形式不得申报市哲社立项课题。申报通知对申报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社科院)负责组织市哲社立项课题的申报工作,认真审核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课题申报受理。及时发布或传达各类课题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准确解答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相关问题,对存在疑问的,及时请示上级领导部门。
(二)审核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报来的各类课题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2.申报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申报材料是否存在政治立场、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方面的问题。
4.经费预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研究实际需要。
5.申报单位是否能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市社科联(社科院)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市哲社立项课题的申报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书》形式、内容、前期成果真实性、是否存在政治问题等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资格和相关条件的,不得上报。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社科院)对已受理、审核通过的市哲社立项课题申请,负责组织立项评审后方可立项。立项评审采取匿名通讯评审、匿名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仅组织匿名通讯评审或者匿名会议评审。具体评审程序为:
(一)市社科联(社科院)在“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新型智库”和特约研究员中,根据研究方向随机抽取5及以上立项评审专家,并将《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评审表》(下称立项评审表)等相关材料送达立项评审专家。
(二)立项评审专家在认真通读、分析立项评审表的基础上,依照课题立项评审量化指标评分,根据评分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参加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对立项评审专家提出的初步立项名单进行全面评审。在充分研讨、评议的基础上,立项评审专家对各自提出的初步立项名单独立评分。
(四)根据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的评分计算出最终得分后,原则上根据立项指标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取足指标数。在最终得分不低于基本控制线的前提下,对研究六盘水问题的课题、青年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和中小学校申报的课题,优先立项,并适当考虑立项单位的平衡。
(五)市社科联(社科院)对立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经市社科联网站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发立项通知,组织课题研究实施。
第十四条 委托课题、涉及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由市社科联(社科院)视情况另行规定立项程序,并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社科院)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课题管理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课题经批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市社科联(社科院)负责市哲社立项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限下发《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中期检查表》(下称《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中期检查表》,经课题责任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市社科联(社科院)。课题责任单位按要求分类建立课题管理档案,及时了解掌握各类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八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在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社科联(社科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涉及国家秘密、政治敏感问题,或对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大战略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公开发表、出版或者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的。
(二)改变课题名称或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主动申请终止研究的。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申请,市社科联(社科院)不予审核或审批:
(一)变更课题组负责人的。
(二)研究课题逾期1个月以上未完成的。
(三)研究进展缓慢,不提交《中期检查表》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二)研究成果结项评审等次为修改后复审的,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结项评审。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四)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1个月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第六章 结项
第二十一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下称研究成果)须通过鉴定验收、结项评审后方可结项。市社科联(社科院)按照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的要求,负责组织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结项评审。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由课题组将研究成果按照市社科联(社科院)相关要求排版装订、查重、责任单位初审后,报市社科联(社科院)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结项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结项评审专家原则上有 5 人及以上,由市社科联(社科院)在“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新型智库”和特约研究员中根据研究方向随机抽取,也可在有关实际工作部门中随机抽选同行专家。
第二十四条 结项评审原则上采取匿名通讯评审和匿名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匿名通讯评审、匿名会议评审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结项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市社科联(社科院)将研究成果和《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结项评审表》(下称结项评审表)等相关材料送达结项评审专家。
(二)结项评审专家在认真通读、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结项评审表上写出书面评语,并依照结项评审量化指标评分、签名后,将结项评审表及研究成果返还市社科联(社科院)参加会议评审。
(三)市社科联(社科院)根据评审专家个人评分,按照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和剩余评审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即最终得分的规则,确定结项评审等次,经评审专家投票通过后,据此提出结项等次。结项评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修改后复审(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等五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为结项评审通过;结项评审未通过为不合格等次;修改后复审等次课题负责人须在15天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并申请重新结项评审。对修改后复审等次的重新结项评审以匿名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分在70分及以上的,作为合格等次通过,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结项评审未通过,作不合格等次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结项评审完成后,市社科联(社科院)提出拟结项名单,在市社科联网站上经过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发结项通知,办理结项手续。有异议的,按规定调查核实后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对结项评审为不合格等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项通知下发后一周内申请复议。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时须说明理由,并有3名及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市社科联(社科院)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结项评审。重新结项评审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支付。同一研究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研究成果的最终结项评审意见。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拨款,用于资助市哲社立项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按市级财政要求规范进行,由市社科联(社科院)具体负责具体分配、统一划拨。
第二十九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按结项评审等次一次性拨付到课题责任单位的银行帐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三十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资助经费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编制的经费预算执行,围绕研究工作使用经费,不得超额或重复提取管理费。
第八章 宣传推介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联(社科院)和责任单位应当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宣传推介渠道,充分发挥市哲社立项课题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责任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优秀研究成果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凡市哲社立项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发表、公开出版和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材料,或者以课题负责人、参加者等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必须标注“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成果”字样。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联(社科院)对市哲社立项课题的申报、研究、中后期管理、经费使用和鉴定验收结项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如需实施终止研究、撤项、公开通报批评、退回资助经费、在一定期限内限报等处罚行为,应报请社科联(社科院)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要秉公评审,注意保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市立项课题。市社科联(社科院)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立项课题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课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课题研究活动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课题研究活动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应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安全渠道。
第三十七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在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公开通报批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可作出撤项决定,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或者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申请人3-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立项课题。
(一)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二)编造虚假前期研究成果及其学术贡献。
(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五)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哲社立项课题在鉴定验收、结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撤项申请,市社科联(社科院)也可报请市社科联(社科院)党组同意后作撤项处理,并公开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或者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申请人3-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立项课题。
(一)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或者其他学术活动中有侵犯知识产权、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研究成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出版或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的。
(三)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者擅自改变课题名称、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四)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者临近课题研究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检查资料,或者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和相关材料的。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研究成果的。
(七)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修改后复审仍未能通过的。
(八)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如果涉及意识形态问题,市社科联(社科院)认真分析研判,讲究方式方法,正确区分和处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学术观点问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市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社科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社科联(社科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